森雅防腐木材标准
森雅防腐木材技术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露森防腐木材的尺寸、分等、缺陷限度、防腐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与规则、运输及贮存条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制作家具、地板、门窗、室内装饰、室外园林景观等的露森防腐木材。
2. 引用标准
GB 449-1984 锯材材积表
GB/T 153-1995 针叶树锯材
GB/T4817-1995 阔叶树锯材
GB/T 4822-1999 锯材检验
GB/T 4823-1995 锯材缺陷
3. 技术条件
3.1尺寸
按GB4822 执行,但长度允许有0.5—1.0m,自2m以上按0.2m进能,不足2m的按0.1m进级,或由供需双方同意的其他尺寸。
3.2 尺寸公差
尺寸允许偏差见表1。
表1
种类 | 尺寸范围 | 偏差 |
长度,m | 不足2.0 | ±5 |
自2.0以上 | ±10 | |
宽、厚度,mm | 自25以下 | ±1 |
25—100 | ±2 | |
100以上 | ±3 |
3.3分等
3.3.1 本标准中的防腐木材分一、二等。
3.3.2 材质指标允许限度见表2或按供需双方同意的材质。
表2
缺陷名称 | 检量与计算方法 | 允许限度 | ||
一等 | 一等 | |||
活节 | 节径 | 不计个数时应小于 | 15㎜ | |
计个数时不应大于 | 材宽的1/3 | 材宽的1/3 | ||
个数 | 任意一延米中不应超过 | 3 | 5 | |
死节 漏节 | 不允许 | 允许,包括在活节总数中 | ||
髓心 | 不允许露出材面 | 不允许露出材面 | ||
裂纹 夹皮 | 深度或长度不得超过材厚或材长的 | 15% | 25% | |
虫眼 | 任意材长1M范围内的个数不得超过 | 1 | 4 | |
钝棱 | 最大缺角尺寸不得超过材宽的 | 10% | 10% | |
弯曲 | 横弯最大拱高不得超过水平长 | 1% | 2% | |
顺弯最大拱高不得超过水平长 | 2% | 3% | ||
斜纹 | 斜纹倾斜程度不得超过水平长 | 5% | 10% | |
腐朽 | 不允许 | 不允许 | ||
其它 |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情况,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
注:长度不足2m的锯材不分等级,其缺陷允许限度不低于二等材。
3.4 防腐质量
3.4.1 所使用的防腐剂应具有防腐、防虫、防霉等功能,同时LD50必须≥1000。
3.4.2 防腐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见表3)
表3
使用分类 | 使用条件 | 应用环境 | 主要生物败坏因子 | 典型用途 |
U1 | 户内,且不触地 | 在室内干燥环境中使用,避免气候和水分的影响 | 蛀虫 | 建筑内部及装饰、家具 |
U2 | 户内,且不触地 | 在室内环境中使用,有时受潮湿和水分的影响,但避免气候的影响 | 蛀虫、白蚁、木腐菌 | 建筑内部及装饰、家具 |
U3 | 户内,但不触地 |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包括淋湿,但避免长期浸泡在水中 | 蛀虫、白蚁、木腐菌 | (平台、步道、栈道)的甲板、户外家具 |
U4 | 户外,且触地或浸在淡水中 |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且与地面接触或长期浸泡在淡水中 | 蛀虫、白蚁、木腐菌 | 围栏支柱、支架、木屋基础、冷却水塔 |
U5 | 户外,且触地或浸在淡水中 |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且与地面接触或长期浸泡在淡水中,难于更换或关键结构部件 | 蛀虫、白蚁、木腐菌 | (淡水)码头护木、桩木 |
U6 | 户外,且触地或浸在淡水中 | 长期浸泡在咸水中使用 | 海生钻孔动物 | (咸水)码头护木、桩木、木船 |
3.4.3 防腐木材应有足够的吸收量和浸注深度。
3.4.3.1吸收量根据防腐剂的特性及木材用途决定,为最低吸收量,且以防腐剂活性成分的总量计算,防腐木材中的防腐剂吸收量参照表4,也可根据供需双方商定的要求执行。
表4 各种条件下使用的防腐木材及其制品达到的吸收量(kg/m3)
等级 | U1 | U2 | U3 | U4A | U4B | U5 |
干盐量 | 4.5 | 4.8 | 5.5 | 6.5 | 7.0 | 8.0 |
3.4.3.2浸注深度为最小浸注深度,以mm表示。浸注深度根据防腐木材的使用条件决定。对U1、U2、U3分类的防腐木材,其浸注深度≮5mm;U4A、U4B、U5分类的防腐木材,其浸注深度≮10mm,也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决定。
3.4.4 其他要求
3.4.4.1 外观
防腐木材的表面应避免防腐剂的沉积。
3.4.4.2 加工
木材应在防腐处理前尽可能加工至最终尺寸,以避免对防腐处理木材进行锯切和钻孔等机械加工。
如果对防腐处理木材进行加工(锯、钻等),则应使用原防腐剂的浓缩液或适当的防腐剂在新暴露的木材表面进行涂覆处理,以封闭新暴露的木材表面。
4. 检验方法与规则
4.1 尺寸检量 按GB4822执行
4.2 材积计算 按GB449规定或按其体积公式计算。
4.3 材质检验 按GB4822执行。
经供需双方同意,也允许采用较佳面分等,并在合同书上注明“较佳面”字样。
4.4 防腐质量检验
4.4.1 吸收量
防腐处理前从同一批锯材中任意抽取同样规格的10块锯材,用钢卷尺量其长、宽、厚,称重,防腐处理后再称重,用下式计算吸收量:
(G2-G1)×C
R=――――――――――×106
L×W×T
式中:R――防腐剂吸收量,kg/m3;
G1――防腐前重量,kg;
G2――防腐后重量,kg;
C――防腐剂溶液百分比浓度,%;
L――检验板长度,m;
W――检验板宽度,mm;
T――检验板厚度,mm。
吸收量检验只在型式检验时进行。
4.4.2 浸注深度在同一批防腐处理的木材中,取厚度相同的锯材,用梅花点法抽取5块检验板,编号,从端头30cm处用空心钻取木芯,或锯断,木芯或试片应避开节子、伤疤、内夹皮和髓心,木材纹理正常。等木芯或试片干燥后,在木芯或试片上由内向外涂显色剂。根据显示的颜色,测量其浸注深度。
4.4.2.1 显色剂及其配制:0.25g姜黄素加数滴浓盐酸于100ml酒精中,再加10g水杨酸充分溶解。
4.4.2.2 使用方法及显示颜色:涂于钻取的木芯或木材断面上。有防腐剂的部分